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鄂州市中心医院重点学科奖励办法

发布日期:2014-08-25    作者:本站编辑    点击:86623


  为了鼓励各学科争创国家级、省级临床重点学科,规范学科建设和管理,提升学科综合实力,特对原《鄂州市中心医院重点专科评审及奖励办法(试行)》(鄂州中心医院发[2011]14号)进行修订。


  一、奖励对象


  国家、省、市、院级重点学科和省级以上重点建设学科。


  二、奖励项目


  1、科室人员外出进修、学习优先:在医院定额经费的基础上增加50%。


  2、科室添置仪器、设备优先:医院根据重点学科发展需要优先购置医疗设备与仪器;三年投入总额不低于150万元。


  3、科室评比优先:科室年终评先优先,个人评先比例高于普通科室10%,年度考核评优比例上浮5%。


  4、科研立项优先:根据研究课题需要,每年按市级重点专科3万元、省级重点专科5万元的定额设立科研经费预算和台账,按实际发生的科研费用凭医务部、科教科审核的发票在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。


  5、重点学科奖励经费。医院对分别获得国家级、省级、市级、院级重点学科的科室,取其最高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。


  ⑴发放标准:市级重点专科奖励2万元、院级及省级重点建设专科奖励5万元、省级重点专科奖励10万元、国家级重点建设专科奖励50万元、国家级重点专科奖励100万元。


  ⑵奖励经费的使用与管理。奖励金额中30%作为科室创建人员个人奖励,70%作为科室科技发展基金,可作为选派人员外出学习、科研项目、小型设备和设施等的支持经费。经费应坚持专款专用、凭票报销的原则,在财务科建立专账。用款计划必须报科教科、院领导批准后,由学科带头人掌握使用。年终进行科技发展经费决算,结余的科技发展经费在建设周期内的计入下年度科研经费预算,建设周期后的按40%比例计入下年度科科室技发展经费预算。


  7、重点学科绩效工资。为促进重点学科的持续发展,争创更高级别的重点学科,特增设重点学科专项绩效工资。


  ⑴发放标准:国家级重点学科、国家级重点建设学科、省级重点学科300元/人/月;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及院级重点学科100元/人/月;市级重点学科50元/人/月。


  ⑵发放办法:根据每年末的考核评估结果,按比例发放。


  ⑶计算方式:重点学科绩效总额的计算,以科室实际编制人数为上限,按现时实有人数,据实发放。由科主任进行二级分配,科室内分配按该职工享受的绩效分配系数发放到个人。


  ⑷发放时限:在建设周期内发放,时间为3年。


  8、重点学科创建经费


  创建国家、省、市级重点学科的学科,医院积极支持,按省级重点专科评审标准的要求,在人员、设备、设施等方面给予经费支持,并给予一定的创建经费,用于专家、教授指导,资料复印,加班补助,交通费、误餐费等。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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